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事业活动,依法多渠道筹集的办学资金。
第二条 学校收入按照不同来源渠道可分为: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条 学校对全部收入实行“全面预算、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严格监控”。
第四条 学校及各处室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收入需及时足额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不允许任何部门未经批准擅立收费项目、擅自使用自行购置的票据、保留账外资金。
第五条 学校成立规范教育收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收费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审定收费项目、确定收费标准、监督收费过程、受理违规举报等,定期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收费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向校长办公会汇报。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财务校领导担任组长,由审计处、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科研部、技术协同服务中心、后勤与资产处、国际合作交流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财务处为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收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的收费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校内通过校园网、公示栏等方式对教育收费的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予以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据和发票实行统一管理。财务处根据需要到海南省财政厅、税务部门申购票据,财务处负责票据的领购、登记、使用、保管、核销、检查和监督。财务处及各部门对空白票据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二章 收入来源
第八条 财政拨款收入,即学校从上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收入是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全额纳入学校预算收入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九条 事业收入,即学??菇萄?、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其他教育事业收入等:
(一)教育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二)科研事业收入,即学??箍蒲屑捌涓ㄖ疃〉玫氖杖?,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研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教育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各协会拨款、各活动奖励及补助等收入。
第十条 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指对于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全额纳入学校预算收入管理,由学校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一条 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全额纳入学校预算收入管理,由学校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二条 其他,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代收费收入、其他收入等。
(一)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全额纳入学校预算收入管理,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全额上缴国库,支出纳入学校预算统筹安排。
(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全额纳入学校预算收入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学校资产部门备案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全额上缴国库,支出纳入学校预算统筹安排。
(三)代收费收入主要包括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在校生各类考试报名费等。代收费收入收费工作由相应职能部门落实,财务处配合及时汇缴至上级相关主管部门。
(四)其他收入主要包括学生补办校园卡等工本费、校医医疗费、水电费等,由职能部门落实收费工作,定期与财务处对账结账。
第三章 收入日常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财务处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学校所有收入组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校各项收入应收尽收。
第十四条 规范各项收费的程序。学校各项收费由归口职能部门至财务处刷卡支付或直接收入学校基本户或零余额账户,同时交收费项目纸质材料(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期间、收费依据)至财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相关二级教学单位负责本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催缴工作,技术协同服务中心负责成人继续教育学生学费的催缴工作,确保各项学费收入及时到账。
第十六条 学校资产出租、报废收入的收费项目管理由后勤与资产处归口管理,负责签定合同或协议并保证收入及时到账,后勤与资产处负责跟踪合同或协议的履约情况。
第十七条 学校各类长短期培训班的收费项目管理由技术协同服务中心归口管理,保证合同或协议及时有效执行,保证收入及时到账。
第十八条 由学校代收的各类考试报名费的收费项目管理由教务处归口管理,保证代收费收入及时到账及上缴。
第十九条 学生补办校园卡、校医医疗费、水电费等,由后勤与资产处组织收入入账。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财务处负责组织专项自查。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处负责对收费相关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处置,审计处负责学校收入审计。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处室、二级教学单位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对违规收费的处室和个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党委会通过后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